仪器与电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学院党政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北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北大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学院党政重大事项,加强党政工作协调的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学院党委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研究学校各项决策的具体落实措施,并认真组织、严格监督、确保落实。
(二)研究学院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总结。
(三)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研究学院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按照管理权限,讨论提出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负责人等的建议人选。
(六)研究决定学院权限内的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晋职晋级、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
(七)研究制定学院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研究教职工各类考核与奖惩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员工重大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事宜。
(九)研究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研究学院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一)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学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十二)研究处理学院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以及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三)研究解决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八条 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决定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学院工会主席、学科管理部主任为固定参会人员。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加或达不到规定人数,一般不能举行正式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研究教学、科研、财务、招生就业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院长主持会议。也可以经书记、院长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集中合理安排议题。
(二)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讨论实行一事一议,逐项审议、逐项作出决定。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在下一次会议表决,或报请校党委校行政批复。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校党委、校行政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三)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需安排相关人员如实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并制发会议纪要,向全院教职工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应报送联系校领导。
(四)如紧急情况,学院书记、院长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上级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一起妥善保存。
(五)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执行和督办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中北大学仪器与电子学院委员会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中北大学仪器与电子学院委员会
2019年3月18日